2014年11月3日星期一

蘇賡哲:科技鴕鳥

暗角打鑊
10月22日多倫多明報
    
    鴕鳥將頭鑽進沙堆裡,自己看不到東西,就以為沒有誰看到牠。香港涉嫌對被捕並已被制服及背縛示威人士拳打腳踢的七名警察,知道自己做的是不光采的事,先將示威者抬去一個陰暗角落才動手,以為鑽進沙堆,沒有光線,別人就看不到。 不料在混亂場合中,不止一家電視台記者這麼敏銳的專業觸角,知道這名示威者被抬走一定還有下文,結果就把警察涉嫌行私刑的過程拍了下來。無疑,現場非常陰暗,這七名警察居然沒有想到,現代攝錄技術如此發達,將拍攝到的陰暗鏡頭增加光亮度,是非常簡單的事,這一來,任何醜惡行為都無所遁形,抬不抬去暗角才施暴,根本沒有甚麼意義。七名警察其實可以說是科技時代的鴕鳥。 
    據傳,涉事警察的同袍笑罵七人說;「要打,也等拉上警車才打嘛,這麼笨給人家拍攝到」。我猜,他們不在車上動手的原因,等如七頭老虎咬了一隻羚羊回來,七虎想分享撕咬羚羊的快感,不可能將羚羊拖進洞穴才撕咬,因為洞穴太狹小,容不下六頭老虎。警車也缺乏迴旋空間,不能讓那麼多人施展拳腳。 
    香港法例427章《刑事罪行(酷刑)條例 》規定,公務員或以公職身分行事的人,無論屬何國籍或公民身份,如在執行公務或本意是執行公務時 ,在香港或其它地方蓄意使他人受劇烈疼痛或痛苦,即犯施行酷刑。任何人犯施行酷刑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終身監禁。 
    雖然立例以來從未被引用於檢控,但涉案人多少總有點忐忑吧。

2 則留言:

匿名 說...

事情發展似乎顯示, 港共政府會包庇這七名犯下刑事罪的警員, 先拖延一段長時間, 再以證據不足為藉口, 拒絕撿控, 然後不了了之.

天眼通 說...

1986年我在美國領事館(香港)做警衛,深夜一個人註守外圍,美軍在內,我在外,燈光極陰暗,我心想內面的美軍看到我嗎?當時我不知科技有夜視鏡這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