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4日星期二

蘇賡哲:法官要有通識

 近幾年,香港興起通識教育。由於是新生事物,難免亂成一團,有人讀過了仍不知道甚麼叫通識,更有人嘲為之「通識即通通不識」。最戲劇化場面是叫學貫中西,博通古今的香江第一才子去考一些通識試題,結果是不及格。
  有訪美中國學者在美國法庭聽審,他發現負責民事調解庭的司法人員一個上午就處理十多件不同性質個案。這些個案五花八門,例如建築施工的糾紛、牙醫和病人的糾紛、商品銷售糾紛等,法庭人員都能兵來將擋,應付裕如。個案中常涉及一些專業知識,法庭彷彿全不外行,知道甚麼時候應該提甚麼問題,其中哪個技術細節須要澄清,絕不會給人不在行的感覺,中國學者說他佩服得五體投地。這就是美國早就了至重通識教育之功。

  不用說民事法庭,影響國計民生更大的美國最高法院,甚麼種族平權、幹細胞研究、計算機問題,一浪接一浪撲來,法官一一接招,拆解得天衣無縫,這更加是通識之功。沒有哪個法官說他不懂行,將責任推缷給某行業專家。
  中國的法官有八成自稱重視和閱讀專家對個案的意見,這還罷了,像劉涌案,意見來自被告出錢僱請的專家,竟然可致使法官減刑,這就近乎荒謬了。香港法官量刑,也會考慮社會工作者、福利機構、精神科醫生、心理學家意見,甚至考慮社會人士的求情信。但如果求情者像劉涌案那些專家,公然表示他的信是收了被告二千元才寫的,一定會被視為對司法的侮辱。
510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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