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0日星期二

蘇賡哲:說一件風化案

7月23日多倫多明報
    一位六十多歲文化人被指控非禮他熟悉的朋友,由於女方作供時說她已啞忍了六、七次,最後這次忍無可忍才報警。 當局的處理方式是不予起訴,理由是「之前的六、七次為甚麼不報案,這會令男方覺得女方已接受他的舉動」。 
    有人知道我認識這位文化人,來問有甚麼看法。我故意說俏皮話:「一個人活了六十多歲,所謂人老精鬼老靈,早應進入坐待人來非禮的境界,怎可搞得如此狼狽。」 
    對當局的處理方式,我是不能同意的。大家都知道,即使是老夫老妻,敦過無數次倫,但只要一次妻子不同意,而丈夫霸王硬上弓,在法律上是要以強奸論處的。再推進一層來說,情侶間可以有無數次親熱,只要有一次女方拒絕,而男方硬來,在邏輯上也可以比照夫婦間的強制行為而定罪。 
    照這樣看來,男女間以前有多少次同樣的行為都不是問題,只要這一次女方不同意而男方強來,就應該予以法辦。在上述案例中,即使女方對之前的六、七次不是啞忍,即使女方聲稱之前六、七次是她同意的,只是這次她不肯而他硬來,男方就有罪了。 
    現在當局用以前六、七次不報案,就不起訴男方,這豈不等於是,男女雙方走出警局後,男方又可施其祿山之爪?因為女方同樣背負著之前六、七次不出聲的「原罪」,男方可以說:「她多數情況下是肯的,我只是弄不清楚她甚麼時候要翻臉。」 
    我認為正確的法律觀念,應該是她這次翻臉而他不縮手就有罪。

3 則留言:

龍象般若 說...

疑點利益歸被高,的確很難入罪!

例如A君第一次摸女朋友的親密處,她不拒絕,

但第七次才拒絕,並認為屬於非禮,合理嗎?

蘇教授講的情況是另一處境,不能混為一談。

金剛怒目 說...

例子,男同性戀O君第一次摸A君下體,A君立即拒絕,

並怒目而眼,飽以老拳,這是正常男人的反應,

如果第一次不拒絕,的確有嫌疑是在鼓勵O君可以繼續有第二次。

八卦獎 說...

無法找到這個新聞。